《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公路條例》(簡稱《條例》)日前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,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《條例》指出,寧夏農村公路規劃、建設、養護、管理和運營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,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、多渠道籌資為輔的資金籌集措施,建立長效穩定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投入機制。
《條例》明確,農村公路管理運營要堅持城鄉統籌、以城帶鄉、城鄉一體、客貨并舉、運郵結合的原則,鼓勵農村公路與產業園區、鄉村旅游等進行一體化建設和開發,鼓勵農村旅游公路服務設施建設,鼓勵農村物流信息建設與農村公路規劃相互銜接,逐步實現“多站合一、資源共享”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逐步采取向社會招投標的方式,以引入專業企業、社會資本的方式養護公路,推行養護工程市場化模式。
《條例》規定,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、法規實行招投標制度、工程竣工驗收制度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制度和工程檔案制度。建立農村公路登記制度,強化村道路政管理職責,明確農村公路用地,加強農村公路超限治理,規定侵占、損壞村道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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